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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首批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药监科外函〔2019〕82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任务,强化药品监管技术支撑,国家药监局组织完成了首批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工作,现认定并发布《国家药监局首批重点实验室名单》。请各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各依托单位按照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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